在全国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规划》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提出了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为保障空气质量,成都已启动秋冬季大气防治,推进铁腕治霾,出台治霾十条等措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现已关闭取缔14148家,基本完成了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从今年1月至10月的数据来看,全市优良天数208天,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增加13天,NO2、PM10、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8%、12.0%、9.1%。今年前十月PM2.5浓度同比下降9.1%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城市工作的中心目标,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在刚刚过去的10月,成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29天,成绩难能可贵。成都市环境保护大会提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让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鲜明特质。据悉,为打好接下来的污染天气狙击战,成都将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同时与省环保督察办同步启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和执法工作,对空气质量恶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市)县和市级部门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
控车减油行动方面,截至10月23日,已完成21450辆黄标车淘汰,黄标车存量降至2476辆。据成都市环保局通报,截至10月21日,全市已完成719台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绕城高速以内)燃煤锅炉已全部清零。适用通过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情形占比26%。
三是衔接新的法律规定的需要。(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恢复生产。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不责令停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据了解本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三项修改内容,与现行版本相较,其中分类设定了停产整治的期限,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了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
二是强化停产整治措施惩戒警示作用的需要。适用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占比18%。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新修订的《办法》作为配套规定,细化了适用情形,规范了实施程序,对各地办理超标、超总量排污案件起到了重要规范和推动作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其中涉及部分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将停产整治的期限设为三个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停产整治的期限至重新获得年度总量指标之日。(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八)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相应的代码、编号。
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设计。另外,《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八、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被责令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的排污者,在整改完成后,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及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一年内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环保部在本次配套发布的《编制说明》文件中介绍,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补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具体来看停产整治措施占比约84%,限制生产措施占比约16%。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从适用情形来看,限产、停产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
(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六)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另外,《办法》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存在停产整治走过场,或者在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2015年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对排污者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特别是3-8月份,连续六个月PM2.5浓度均为近五年同期最好水平。
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切实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此次重污染过程,环保部已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函,通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环保部通报称,自11月4日起,受低压系统和区域性长时间强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整体扩散条件较差,区域南部以弱偏东南风为主,中部以弱偏西南风为主,区域内各城市传输影响明显,大气污染物易在太行山前城市形成积聚。预计11月4日至7日,京津冀中南部、山西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北部将出现重度污染,其中11月6日前后污染浓度达到峰值,京津冀中南部和山东西部部分城市可能出现严重污染。
11月7日晚至8日,受冷空气影响,扩散条件自北向南逐步改善。值得注意的是,10月26日至28日,京津冀地区刚刚遭遇了一次空气重污染过程,北京市环保局在26日下午发布了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
在10月31日环保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环保局局长方力介绍,从今年3月20日至10月25日北京创造了持续220天无PM2.5重污染日(扣除沙尘影响)的历史最好记录。预计北京市11月4日空气质量以轻度污染为主,11月5日至7日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其中6日可达到严重污染。
11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11月4日至8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自7日晚间开始,受冷空气影响,空气质量逐渐好转